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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委政法委出台文件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

来源:信阳法院 发布时间:2018-10-09 文字大小: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9月27日,信阳市委政法委制定出台《关于建立政法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人民法院基本解决难问题的意见》(信政法〔2018〕31号)。这是继信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推进诚信信阳建设的意见》和市21家党政机关、金融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法、检、公三家联合发布《依法打击涉执犯罪等有关问题的联动意见》《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联合通告》等文件后,为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凝聚多方力量,形成执行联动合力出台的又一重要文件。
  《意见》共6条,对各级党委政法委、各级综治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需要履行的职责、担负的义务、发挥的作用做了具体分工和明确要求。
  信阳市委政法委出台文件保障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担负起牵头抓总、协调各方、督促落实的责任。一要建立政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协调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等。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职、担当作为,贯彻好、落实好政法联席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二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市委常委会关于建立反干预执行机制的决定,支持人民法院切实排除对执行工作的违法干预。三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表现优异的通报表扬,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从严追究责任。
  《意见》要求,各级综治部门要将支持执行工作情况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将各部门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特殊主体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情况、依法协助执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落实情况、打击拒执犯罪情况、执行救助资金落实情况等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到位,完不成工作目标,重视不够,保障不力,工作明显滞后的,按照信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信阳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视情形实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责任督导和追究。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主体责任。一要实事求是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案件,穷尽法律手段,加大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实际执结率。二要加强内部衔接配合,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兼顾的办案机制,畅通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及时将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彻底办结。三要严格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终本结案机制和恢复执行机制,规范终本结案的标准和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四要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推动联合信用惩戒措施落实。五要利用刑事自诉程序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嫌拒执犯罪自诉案件,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六要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和执行队伍专业化建设,充实执行力量,规范执行行为,落实执行公开,完善执行流程,强化执行款物管理,有效避免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确保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一要依法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拒执犯罪案件、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妨害执行公务行为案件,依法依规予以批捕和起诉,决定不予批捕和起诉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二要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涉嫌拒执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建议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向人民法院反馈。三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对严重消极执行行为和违法执行行为,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发现人民法院有关人员有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要大力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一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个人身份信息、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手续,配合人民法院建立相关信息的网络查询系统。对人民法院已查封未扣押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将需要查控的车辆及时录入车辆查缉布控系统予以查控。车辆控制后,应立即通知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二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要及时通报人民法院。三要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收押。四要对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不构成犯罪,但需要司法拘留予以惩戒,而行为人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查找、控制。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行为人在逃的,及时网上追逃、抓捕。积极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行为人出境。五要对人民法院开展重大执行活动,公安机关接到协助执行通知时,要迅速出警予以协助。对暴力抗拒执行、妨碍执行、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妨害执行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处置。六要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并通知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并发挥好作用。一要按照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律师参与涉执申诉代理和信访矛盾化解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主动融入、积极作为,促进涉执申诉和信访案件在法治轨道内解决。二要充分发挥律师的调查权作用,协助申请执行人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投资、债权等进行调查,提高执行效率。三要教育引导律师遵守法律法规,不炒作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不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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